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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06603号“DROP OF DIVINIT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28:45关于第61006603号“DROP OF DIVINIT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898号
申请人:卓普福迪维尼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为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果壳品牌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楼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61006603号“DROP OF DIVINIT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二、“DROP OF DIVINITI”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和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侵犯了申请人对“DROP OF DIVINITI”享有的在先商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周年申报表;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名下商标列表;3、品牌介绍;4、公司成立证明文件;5、申请人“DROP OF DIVINITI”商标在美国、欧盟的注册证;6、品牌官方网站;7、申请人产品在亚马逊上的销售情况;8、产品宣传及介绍;9、采购订单;10、申请人品牌标识设计过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5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眼部按摩仪、缝合材料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5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禁止性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缺乏发票等客观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予以佐证。综合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DROP OF DIVINITI”作为商号或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部按摩仪”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且被申请人名下仅申请注册了30余枚商标,亦非是对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尚不足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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