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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51066号“百邦 BAP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28: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870号
申请人:郑州众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5851066号“百邦 BAP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61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19042号、第64039304号、第63284397号、第589180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所有人的经营范围不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行政诉讼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百邦 BAPNS”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的显著识别中文“百邦”、“百邦好”及英文“BAPO'S”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牙膏、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营业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百邦 BAP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