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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56673号“花之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25: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053号
申请人:山东花之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56673号“花之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436061号“水之花”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洋
2023年09月07日
信息标签:花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