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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27314号“福祐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22:5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61号
申请人: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27314号“福祐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3148号“福佑”商标、第20445846号“福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殡仪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福祐园”与引证商标一、二“福佑”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殡仪、下葬服务、举行葬礼、安排葬礼、丧葬服务、火葬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社交陪伴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服装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殡仪、下葬服务、举行葬礼、安排葬礼、丧葬服务、火葬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福祐园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