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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748340号“好爸爸 Kisoa.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17:50关于第50748340号“好爸爸 Kisoa.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79号
申请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舒文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对第50748340号“好爸爸 Kisoa.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好爸爸”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7825547号“好爸爸尼克 KISPA GANIC”商标、第18603419号“好爸爸亲亲 KISPA I BABY及图”商标、第13313207号“KISPA”商标、第25684011号“好爸爸 KISPA”商标、第17825550号“好爸爸尼克 KISPA GANIC”商标、第18603323号“好爸爸亲亲 KISPA I BABY及图”商标、第32783456号“KIS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诸多类似案例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对日化知名品牌具有敏感度和关注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恶意抢注行为,且抢注了他人大量日化品牌,具有典型的恶意性。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好爸爸”百度百科;2、申请人简介、荣誉证书;3、申请人商标知名度资料;4、宣传推广资料、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5、申请人年度报告;6、相关企业信息查询;7、在先案例;8、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0月28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除蚊器、蝇拍、捕虫器、捕鼠机、捕鼠器、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捕蝇器、驱蚊剂用插电式扩散器、暖水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10月7日起至2031年10月6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蝇拍、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家用器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干洗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七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显示的经营者为舒文强,名称为渝中区千里广大日化商行,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销售、卫生用品销售等。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3类、第5类、第16类、第35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118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另还包括“超能先生”、“蓝月亮”、“大宝”、“青蛙贝贝士”、“全月亮及图”、“MR.金威王 SHUWENQIANG”等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且我局在第62053454号“MR.金威王SHUWENQIANG”商标异议决定书中已认定本案被申请人在该案中的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蚊器、蝇拍、捕虫器、捕鼠机、捕鼠器、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捕蝇器、驱蚊剂用插电式扩散器、暖水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汉字“好爸爸”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蚊器、蝇拍、捕虫器、捕鼠机、捕鼠器、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捕蝇器、驱蚊剂用插电式扩散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蝇拍、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暖水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在暖水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的保护对象是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在与除蚊器、蝇拍、捕虫器、捕鼠机、捕鼠器、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捕蝇器、驱蚊剂用插电式扩散器商品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有本案引证商标一、二,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因此,对于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后半句禁止性之规定进行审理。在其余的暖水瓶商品上,申请人并未提交在与该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使用其他与争议商标近似的未注册商标的证据。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该商品上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由审理查明4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类、第3类、第5类、第16类、第35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118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另还包括“超能先生”、“蓝月亮”、“大宝”、“青蛙贝贝士”、“全月亮及图”、“MR.金威王 SHUWENQIANG”等与他人日化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且我局在第62053454号“MR.金威王 SHUWENQIANG”商标异议决定书中已认定本案被申请人在该案中的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申请人于本案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进行答辩并就其使用意图进行举证,且由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亦从事日化相关行业,其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除蚊器、暖水瓶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规制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好爸爸 Kisoa.s 商标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