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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58780号“MG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16: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991号
申请人:特丽思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崇善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5日对第61058780号“MG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MCM”是申请人著名品牌,系列商标已获得极强的显著性,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家喻户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8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626270号“MCM”商标、第57325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588297号、国际注册第623685号“MCM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在“包”、“服装”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商标的摹仿,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大量商标涉嫌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的知名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浪费公共审查资源。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仅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还有损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证据:
1、申请人MCM及图和MCM商标在世界各国、地区的部分商标注册证及中文摘译;
2、申请人广告宣传证据;
3、2009年至2014年,恩思恩(商贸)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
4、2012年至2015年每年恩思恩(商贸)有限公司随机挑选的部分纳税申报表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5、2010年至2013年,申请人各MCM店铺的部分售货小票及相关销售证明;
6、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7、相关报道证据;
8、在先异议决定、无效宣告裁定、判决等;
9、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一览表、被申请人地处祥盛皮具城百度百科介绍、被申请人抄袭他人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为了企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未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钱包(钱夹)”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得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保护商标。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18、25类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五百多件商标,如“MGW及图”、“MGW”、“8M及图”、“路易·卡罗拉”、“MK”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仿皮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当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保护。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MCM及图”系列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在中国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MCM及图”系列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较为密切的指代、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使用该商标的上述产品经申请人授权或者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加之,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MGW及图”、“MGW”、“8M及图”、“路易·卡罗拉”、“MK”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其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并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意图,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足以证明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MG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