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4728447号“AV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15: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00号
申请人:环球美丽科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28447号“AV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美国著名的化妆品集团,AVYA为其核心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67108号“AVYA”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恶意抢注,现正处于不予注册复审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34716号“AV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未出审查结果。引证商标二为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使用壳公司提出的注册,实际上仍是对申请商标的恶意抢注,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及摘译、《VOGUE》网站及“CISION”平台关于“AVYA”品牌的介绍及摘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获准初步审定,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在先权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疗器械;医用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疗器械;助听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