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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30588号“CAR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15: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532号
申请人:伽玛卫生消毒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30588号“CAR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69463号“CAREALL”商标、第9577455号“CARELF”商标、第21511176号“CARELY YOU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CARELL”与引证商标二“CARELF、引证商标三中“CARELY”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浸清洁剂的湿巾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肥皂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洁肤乳液、肥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浸清洁剂的湿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CARE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