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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231056号“云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13:1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43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云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大衡宇(无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231056号“云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45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45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9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有大量的使用,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新闻报道;
2、相关证书;
3、参与制定的标准;
4、相关会展材料;
5、微博、微信公众号及今日头条使用证据;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6、相关软件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7、相关图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显示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故本案在并无相关服务合同、发票或相关宣传报道表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确已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户外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