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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79295号“MOZICLOU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11: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603号
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瑞欧威尔(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0日对第54679295号“MOZICLOU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苹果公司的“iCloud”商标在第42类云端服务上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087010号“ICLOUD”商标、国际注册第1106373号“ICLOUD”商标、第24145820号“ICLOUD”商标、第9535602号“ICLOUD”商标、第23680984号“I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意图搭借申请人的良好声誉谋求不正当利益,属于以其他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苹果公司市值、影响力及知名度的报道;申请人在中国零售店列表、大中华地区可以访问的苹果公司中文网站及截至2015年4月22日的最新访问量统计;2012至2021年《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性报告》;申请人首席执行官会见中国领导人或参加相关会议的相关媒体报道打印件;申请人中文网站iBooks帮助关于查看用户所要设备上的图书、知乎相关页面、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简介及知乎相关页面、使用手册等;申请人公司有关“iCloud”产品及服务的介绍、“iCloud”的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iCloud”的中文媒体报道文献的《检索报告》以及相关报纸、期刊文献资料;相关案例;相关释义截图;被申请人及其商标相关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视频会议服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信;电视播放”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会议服务;数字文件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视频会议服务;电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是对其核定使用的服务的功能、作用等内容的夸大描述,以误导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MOZI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