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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661002号“奥兰丽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11: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755号
申请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烟台路斯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对第53661002号“奥兰丽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8249586号“奥兰”商标、第36581042号“奥兰小红帽”商标、第22609134号“爱丽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申请人重要品牌,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人产品图片;3、申请人企业、产品所获部分荣誉;4、申请人“奥兰小红帽”媒体报道材料;5、申请人产品合同、销售及广告宣传情况;6、申请人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决定,于2022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威士忌、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理由和提交证据情况,经合议组合议,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威士忌、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汉字“奥兰丽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奥兰”,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争议商标汉字“奥兰丽丝”与引证商标二汉字“奥兰小红帽”、引证商标三汉字“爱丽丝”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提出相应的事实及依据,故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奥兰丽丝 商标 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