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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929114号“植物的旅程 FLORA JOURNE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11: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38号
申请人:玫琳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植物的旅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19929114号“植物的旅程 FLORA JOURNE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 JOURNEY”是申请人“MARYKAY/玫琳凯”旗下的一个护肤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1122781号“JOURN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不仅囤积商标,还摹仿、抄袭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并在多家网络平台高价售卖商标,其对名下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官网介绍、品牌推广材料、媒体报道材料等知名度证据;
3、在先决定、裁定;
4、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5、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郑州来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去渍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5月27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19年6月13日转让予河南植物的旅程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适用《商标法》其他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该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植物的旅程 FLORA JOURN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