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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221500号“么姜尚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10:5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581号
申请人:黛盛(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冰沁泉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厚鸿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第41221500号“么姜尚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745653号、第29589294号、第34587796号“么尚mesh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么尚”近似,其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品牌、商标及商品外观包装,并公然假冒销售申请人产品。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产品图片;2、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及关系图;3、产品代言资料;4、“么尚”赞助活动信息、参加展会信息、电视节目、开展特训会、培训会、举办周年盛典、明星演唱会等活动;5、荣誉证书;6、产品包装设计图、专利信息;7、产品检验报告、备案;8、销售网店;9、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10、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京东网店产品销售页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显著性,系被申请人基于自身发展需要、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并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全部无效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外包装图片;京东APP入驻信息截图;产品备案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认为其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洗发液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香皂、牙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申请注册了第39539666号“么尚meshang”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等商品上,该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因与申请人“么尚meshang”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牙膏、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洗发液、香皂、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么姜尚力”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汉字“么尚”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人提交的产品代言资料、赞助活动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么尚meshang”商标在头发洗护商品上已进行宣传使用。由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设计图、专利信息及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京东网店产品销售页面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其京东网店销售与申请人“么尚meshang”头发洗护商品外观、名称等完全相同的商品,且结合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者,其对申请人商标及商品理应知晓,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么尚”近似,其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我局认为,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审理。
另,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关实体性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么姜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