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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4188号“Pottery Bar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10:1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289号
申请人:威廉皇家精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姜岩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854188号“Pottery Bar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378989号“POTTERYBARN”商标、第3738990号“POTTERYBARN”商标、第3738988号“POTTERYBARN”商标、第5140381号“POTTERYBAR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质量特点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并引起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复印件):
1、有道词典搜索页面;
2、申请人及其商标的网络检索信息;
3、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4、申请人“POTTERY BARN”商标注册情况;
5、申请人“POTTERY BARN”商标宣传报道资料;
6、公证书;
7、申请人门店列表、产品手册;
8、威廉索拿马技术服务(东莞)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9、申请人公司金融年报文本文件;
10、淘宝网关于“POTTERY BARN”品牌产品销售的网页;
11、部分发票、装箱单、货物产品包装等证据;
12、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信息、商标档案及品牌简介;
13、被申请人提供的发票信息。
1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资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8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复审程序,于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蜡烛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20、21类灯、家具、非贵重金属蜡烛架(烛台)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于2006年1月25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同时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我局在异议复审、及商评字【2019】第0000094556号无效宣告案件中,已对争议商标是否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评述,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鉴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前述案件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无实质性不同,我局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上述申请理由均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5年2月21日已经超过五年。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Pottery Ba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