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0750390号“米兰达智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10: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521号
申请人:上海米之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学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非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对第40750390号“米兰达智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长期以来专注于时尚健康及家居软装产业,致力于成为全球行业领导者。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0495478号“米兰壁纸”商标、第14124799号“Milan”商标、第14125112号“MI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一、二、三)在整体外观、识别部分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米兰”系列标识为申请人臆造的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企业,鉴于申请人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他人知名商标,具有“搭便车”、“榜名牌”的主观恶意,若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并且产生损害相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及米兰系列商标信息;2、申请人产品检测报告、所获荣誉及相关宣传情况;3、申请人参加展会情况、捐赠情况;4、申请人经销商活动;5、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完全没有募仿与抄袭他人商标,并且被申请人在使用过程中亦未采取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完全符合相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公司年审文件;2、宣传广告及合作情况;3、设计、采购等相关资料;4、产品检测报告、所获荣誉证书;5、被申请人及代理商宣传推广情况、销售及店面照片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席、非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2类、第11类、第19类、第27类、第35类、第37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七十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帝梵希”、“罗玛国际”、“欧米茄”、“卡帝罗欧”等。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地毯、席、非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尚可区分,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保护的适用要件之一是,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先于争议商标在与之相类似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达到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第2类、第11类、第19类、第27类、第35类、第37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一百七十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帝梵希”、“罗玛国际”、“欧米茄”、“卡帝罗欧”等。虽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宣传及产品销售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他人知名商标具有合理来源。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据上该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米兰达智家 商标 上海米之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