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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70067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9:49关于第5270067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118号
申请人:彼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厦门市斯多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9日对第527006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DoD及图”构成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二、被申请人申请多件摹仿其他公司的知名商标,其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扫描件形式):1、99designs平面设计交易平台的相关介绍、申请人在“99 designs”网站发布征稿信息的证据及中文翻译、申请人支付了设计费用的证据及中文翻译、申请人公司内部对备选作品进行了投票的证据及中文翻译、申请人对兔子徽标的设计人员提出了修改要求的证据及中文翻译、创建时间截图;2、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将图形美术作品进行了公开使用情况、商标公报及翻译、日本商标注册证及翻译、中国商标的商标档案、媒体公开宣传证据及翻译;3、申请人在中国独家代理商的官网照片;4、被申请人公司网站、销售资料、恶意申请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1日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取得注册。
2、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理由中援引的第58254303号图形商标、第64634634号“DoD及图”商标、第64659707号图形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本案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在表现形式、构图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