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46397178号“抖心动Dongxindo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9:26关于第46397178号“抖心动Dongxindong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734号
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庄李军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46397178号“抖心动Dongxin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1879936号“抖音”商标、第28979591号“抖及图”商标、第33463473号“抖音DOUYIN”商标、第28999228号“抖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并驰名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五、六)的复制、摹仿,减弱了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的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抖音”系列商标情况下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并非为经营所需,具有攀附申请人“抖音”商标的恶意,且被申请人另申请了大量与行政区划名称、知名特产名称等公共资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恶意囤积商标,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有损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五、六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抖音”品牌转让声明;2、“抖音”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民事判决书;3、百度百科关于字节跳动以及创始人的介绍;4、“抖音”的宣传使用证据及知名度证据;5、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6、“抖音”系列商标注册列表;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及抄袭他人商标的介绍;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9、45类广告、蓄电池、社交陪伴等服务和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抖心动”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主要认读汉字“抖音”、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汉字“抖”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所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鉴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经获得注册,本案不具备适用该条的要件。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