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2733349号“富宇达FUYUD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8: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55号
申请人:深圳富宇达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创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大江智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1日对第52733349号“富宇达FUYUD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FUYUDA”和“富宇达”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FUYUDA”、“富宇达”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为同行,且同为深圳企业,抢注在先,并非出于使用的目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生产来源、产地以及产品质量认知的混淆,违背了社会公信秩序。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具有不良意图,对市场竞争具有不良影响,对消费者误导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网站及公众号、日常活动举办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在先申请的软件著作权;
3、合作文件;
4、签约合同;
5、相关网站播报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在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人员招收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1年8月20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为“雷宇达”智能水上救生机器人、遥控智能救生器、智能救生艇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并非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广告宣传、人员招收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2、3、4亦未显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的广告宣传、人员招收等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5显示为对水上遥控求生圈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并未涉及在争议商标核定的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员招收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富宇达FUYUDA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46077377号“美澜之家MEILANZHIJI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