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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90574号“YI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8:2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41号
申请人:苏州芭莎罗娅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90574号“YI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5449号、第11006101号、第13767492号、第27938502号、第49338147号、第57468146号、第66734143号、第18475317号、第18488588号、第15251999号、第6648255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七、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诸引证商标已共存,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商标信息、照片、网页截图、单据、在先决定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的英文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申请人其他主张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YIAI 商标 苏州芭莎罗娅服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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