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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33656号“Donggu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7: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435号
申请人:东喾(海南经济特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一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33656号“Donggu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236189号“DONGG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呼叫、整体含义、整体外观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出转让申请,受让人为本案申请人,我局经审理不予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Dongguk”与引证商标文字“DONGGU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确切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罩;性玩具;由人造材料组成的骨间空隙填充物;缝合材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冷敷贴;避孕套;人造外科移植物;缝合材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Dongg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