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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06003号“小鹿智能守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240号
申请人:健医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06003号“小鹿智能守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29374号商标、第38155785号商标、第9696968号商标、第48929267号商标、第37903351A号商标、第25543813号商标、第653107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证书、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小鹿智能守护 商标 健医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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