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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1606号“宠一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6: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114号
申请人:长春市元宠时代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1606号“宠一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宠一物”组成,若将其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文字识别,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9月08日
信息标签:宠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