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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770621号“海吉新城”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6:3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142号
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农产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 深圳市农产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770621号“海吉新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120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宣传使用照片、媒体宣传报道、商品租赁合同、广告制作安装合同(委托方)、物业管理合同、报价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12月06日至2021年12月05日期间内在“商品包装”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2770621号第39类“海吉新城”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件。复审商标权利人及被许可人已经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直接、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复审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22)深先证字第49436号公证书、预售许可证、租赁合同、益阳导视柱号码牌制作安装合同、益阳海吉新城美陈景观及楼体亮化合同);
2、复审商标交易合作及使用样态证据(门头、办公前台背景图、户外墙壁指示图、导视柱合同成品、楼体亮化合同成品、市场门头、市场公告栏、公司内部文化墙、公司内部单据文件、公司部分定制文件中含有“海吉新城”、检测中心分区牌、检测中心公示牌、楼栋公示牌、商户店招、食品安全公示栏、市场内警示牌、营销中心全景图、员工工作牌、制度牌等);
3、使用在核准服务上的证明(合作方综合批发市场广告图);
4、宣传资料;
5、获得荣誉及其他资料(公司荣誉、告知函、工商名称变更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设计费发票、设计合同、图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购房合同、租赁合同、有关泸州项目的报刊类资料、工商信息、房地产资质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证、施工许可证、泸州各区报规扫描件、章程、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2019年重点项目》和《泸州市2019年重点推进项目名单》的通知等);
6、(2022)深先证字第61246号公证书、(2022)深先证字第61247号公证书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还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7、商标授权书及具体使用商标情况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农产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18日在第39类商品包装、停车场服务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3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5年3月20日。复审商标于2022年7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市前海农产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12月06日至2021年12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停车场服务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梅州海吉新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益阳海吉新城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余姚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泸州海吉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使用于开展开办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相关业务,(2022)深先证字第49436号公证书、宣传资料、广告图片、媒体报道等显示为在指定期间内对 “海吉新城”农产品物流园的宣传使用。预售许可证、多份租赁合同、相关合作合同等显示为被授权人梅州海吉新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益阳海吉新城农产品物流园在指定期间内将海吉新城农产品物流园的商铺租赁给商户,并对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意见等。多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资质证书、竣工备案书等显示为被授权人梅州海吉新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将梅州海吉新城物流园中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上述证据显示主要涉及服务为不动产出租、商业管理辅助、商品房销售服务。在案并无证据显示复审商标直接使用在商品包装、停车场服务等复审服务上,难以证明申请人于2018年12月06日至2021年12月05日期间在核定的商品包装、停车场服务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海吉新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