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37379712号“AUP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5:4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14号
申请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奉诚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对第37379712号“AUP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217081号“AUPU”商标、第18067716号“AUPU”商标、第28415714号“奥普AUPU”商标、第3338901号“奥普”商标、第18067718号“奥普”商标、第28996172号“奥普集成天花”商标、第28996179号“奥普天花系统”商标、第28996186号“奥普天花”商标、第36281643号“奥普超级”商标、第1803772号“AUPU”商标、第730979号“奥普”商标、第1187759号“奥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AUPU”“奥普”商标使用至今已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十至十二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其注册及使用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三、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四、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或复印件形式):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企业资料;3、申请人“AUPU”“奥普”商标驰名商标认定记录;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4、“奥普”“AUPU”市场销售情况、宣传推广情况;5、相关新闻报道、维权成功证据;6、申请人申请“奥普”“AUPU”商标系列商标;7、在先判决案例;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9、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被不予注册的决定;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封拉线(卷烟);乳胶(天然胶);防水圈;橡胶绳;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物体;防水包装物;密封环;塑料杆;胶壳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八、十至十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九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在第17类密封物、橡皮圈、绝缘材料、封拉线(卷烟)、塑料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至十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设备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至十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荣誉、宣传销售、媒体报道等材料可证明,“AUPU”、“奥普”商标经多年宣传使用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争议商标“AUPO”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拉线(卷烟);乳胶(天然胶);防水圈;橡胶绳;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密封物、橡皮圈、绝缘材料、封拉线(卷烟)、塑料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AUPO 商标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26282524号“钱丰潜水艇 QIANFENG SUBMARIN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关于第63049602号“印象市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748692号“转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14081号“云农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481791号“玖恒臻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087143号“Homie Ma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9153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0800号“CAT'S RO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231288号“彩卷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44102560号“东方灵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