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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034110号“开门红杨大妈”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4: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5581号
申请人:四川漫味龙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素英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对第56034110号“开门红杨大妈”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著名的餐饮企业四川小龙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拥有中国首座全智能化底料生产工厂,为全球2000多家餐饮门店提供产品服务。“开门红”系列为申请人名下核心品牌,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3256986号“开门红”商标、第49427252号“开门红”商标、第52921627号“开门红”商标、第52904931号“开门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 被申请人经营了一家“杞县杨大妈食品店”,与申请人主营业务关联密切,鉴于申请人与其名下“开门红”等多个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营销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开门红”品牌理应知晓,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两枚“开门红杨大妈”商标具有一定的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若争议商标注册并投入使用极易导致不特定主体产生误认,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长社会上“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风气,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2、引证商标、争议商标档案材料;3、申请人官网信息;4、“开门红”品牌相关活动介绍;5、在先裁定书;6、“杞县杨大妈食品店”企业公司信息;7、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粽子、面条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方便米饭、面条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开门红”,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粽子、面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调味品、方便米饭、面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刘胤颖
杨少文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开门红杨大妈 商标 四川漫味龙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