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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97947号“无墅 WS LIV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4: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75号
申请人:张禄建 委托代理人:杭州传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黎佳明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第64397947号“无墅 WS LIV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456012号“野无° ye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446910号“野无° ye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是申请人花费大量心血,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建立起来的品牌,经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1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茶几”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无墅 WS LIVING及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