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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718278号“夏南商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3: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12302号重审第0000005197号
申请人:吴伟锋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2302号《关于第57718278号“夏南商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305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商标局已撤销第236608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予以公告,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的诉讼主张成立。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陈雪青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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