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2597358号“CERAMT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2:3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02号
申请人:赛琅泰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97358号“CERAM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具有鲜明显著特征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技术和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能够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无论将申请商标进行拆分“CERAM”,还是作为一个整体“CERAMTEC”,都不具有任何含义,因此,也无从谈起对商品的原料、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可能性,因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已在包括德国的多个国际和地区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9480号“CERAMI-TECH FG”商标、国际注册第1063309号“CERAM”商标、第11327960号“CAREM”商标、国际注册第607743号“CERAM”商标、第7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220520号“CERAMEC”商标、第1752521号“CERAMTEC”商标、第9类上的第19813104号“CBRAM”商标、第6523788号“CEDRAM”商标、第10类上的第21468566号“CERMATEC”商标、第17类上的国际注册第607743号“CERAM”商标、第35类上的国际注册第737282号“CERAMITEC”商标、国际注册第1530942号“CERAM”商标、第40类上的第21469224号“CERMATEC”商标、国际注册第1063309号“CERAM”商标、第41类上的国际注册第737282号“CERAMITEC”商标、第42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220520号“CERAMEC”商标、国际注册第1530942号“CER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拟对全部引证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CERAMTEC”截图、朗文在先词典、柯林斯在线词典、剑桥在线词典关于“CERAMTEC”的检索结果、百度搜索“CERAM”一词的释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查询结果截图、申请商标在马德里、土耳其、印度、欧盟、德国、美国等国家注册的信息页和中译文、参展资料、撤三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维持,现处于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现处于复审期内。引证商标六在“纺织工业用机器;合成纤维设备;维尼龙抽丝设备;人造丝机械”商品上的注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维持,在切削工具等商品上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九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现处于复审期内。引证商标十一、十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四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五、十七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六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现处于复审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ERAMTEC”构成,其中“CERAM”可译为“陶瓷”含义,“TEC”通常可指“TECH”的简写形式,“TECH”是“TECHNOLOGY”的缩写,可译为“科技”含义,故申请商标“CERAMTEC”可译为“陶瓷科技”,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第1类、第7类、第9类、第10类、第17类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技术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CERAMTEC”可译为“陶瓷科技”,用作商标使用在第35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三、七、九、十三、十四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7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机床;铣床;机床用夹持装置;钻机;切割机;刀具(机器部件);非手动的手持工具;轴承(机器部件);机器用减震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CERAMTEC”与引证商标六“CERAMTEC”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工业用机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纺织工业用机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35类上,申请商标“CERAMTEC”与引证商标十一“CERAMITEC”、引证商标十二“CERAM”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以商业和广告为目的的博览会和展览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41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CERAMTEC”与引证商标十五“CERAMITEC”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期刊出版;书籍出版;手册出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出版和发行印刷品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42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实验室服务、临床试验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CERAMTEC”与引证商标十七“CERAM”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工程学;科学研究和开发;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药物研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和检查、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八、十、十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类、第7类、第9类、第10类、第17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第40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尤丽丽
贾玉竹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CERAMT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