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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659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2:17
whisker”的首字母,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818558号“W、第41348837号“万影迷 WAN FANS W”商标、第41342665号“万影迷 WAN FANS W”商标、第24539602号图形商标、第245390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及产品介绍、媒体报道、商标注册证据、淘宝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及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又无其他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确权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因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及指定商品均不尽相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whis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