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622581号“敬吉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1: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609号
申请人:张军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22581号“敬吉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4484155号“吉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同时,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蒋晓冬曾为“河北知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引证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引证商标处于代售状态,故引证商标不应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关联企业信息截图、商标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敬吉屋”与引证商标“吉敬”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不在本案评审范围,请申请人另案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朱红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敬吉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