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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412629号“好朋友海绵堡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1: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03号
申请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白斯男 委托代理人:沈阳大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8日对第44412629号“好朋友海绵堡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8126529号“SPONGEBOB SQUAREPA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海绵宝宝”作为申请人儿童影视动画中卡通形象的中文名字,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中国大陆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是“海绵宝宝/海绵方裤宝宝/SPONGEBOB/SPONGEBOB SQUAREPANTS”动画剧集/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拥有“海绵宝宝/海绵方裤宝宝/SPONGEBOB/SPONGEBOB SQUAREPANTS”作为作品名称/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知名作品/角色名称权等在内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难谓善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1、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证明;
2、在先案例;
3、申请人母公司维亚康姆公司的官方网页;
4、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母公司维亚康姆公司的背景介绍和以“维亚康姆”为关键字的百度检索结果;
5、关于申请人及其母公司维亚康姆公司旗下主要角色形象和知名电影的介绍;
6、关于申请人母公司维亚康姆公司及其MTV品牌排名的网页;
7、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8、经公证认证的有关“海绵宝宝”角色的版权登记证书、附录表及其中文翻译;
9、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信息、许可协议及翻译摘录;
10、宣传推广材料及相关报道;
11、维权材料;
12、被申请人恶意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1年10月7日。
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动画片《海绵宝宝》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对应英文为“SPONGEBOB SQUAREPANTS”,上述英文已与中文文字“海绵宝宝”形成对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所主张的作品名称及作品角色名称已经在餐厅等服务上作为商标在先申请注册,其相关权益优先通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我局已进行评述),不再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调整的有一定影响的其他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在申请人权益已获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