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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20365号“小爱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1: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1340号重审第0000005344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31340号《关于第51320365号“小爱同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79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60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32233153号“小艾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被公告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腿、蛋、食用橄榄油、烹饪用蛋白商品与第48351266号“小爱同学”商标、第48353002号“小爱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小爱同学”,与引证商标三、四“小爱同学”文字构成和呼叫读音均相同,从整体上区分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此外,鉴于申请人明确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系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涉案引证商标持有人不可能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到该程序中,有关涉案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在该程序中无法得以出示。在缺乏对诉争商标,特别是涉案引证商标知名度证据进行充分举证和辩论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知名度无法予以考虑,否则有违程序的正当性。另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同时,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三、四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四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中止审理的理由。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四经我局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文“小爱同学”与引证商标三、四中文“小爱同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果酱、蔬菜泥、酸奶制饮料、食用果冻、烘制过的坚果、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三、四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腿、蛋、食用橄榄油、烹饪用蛋白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火腿、蛋、食用橄榄油、烹饪用蛋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酱、蔬菜泥、酸奶制饮料、食用果冻、烘制过的坚果、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舒言
朱红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小爱同学 商标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