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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491249号“一九得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9: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02号
申请人:高顺利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大善大美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46491249号“一九得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7384459号“一九得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在先使用“一九得酒”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王义在申请注册时提交了虚假的营业执照,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已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王义名下300多件商标,涉及多个类别,且有攀附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多个主体具有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引证商标转让信息;
2、引证商标原注册人及申请人使用、宣传“一九得酒”等证据;
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商标注册列表、相关商标介绍及在先异议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11月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自然人王义于2020年5月20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商品上。2022年2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变更前名义为:山西大善大美贸易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由孙杰于2017年11月9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2021年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在第1-45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32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CTRL A/C/V”商标(计算机快捷键)、“交口称赞”商标(汉语成语)、“瓜达尔”商标(中巴经济走廊的桥头堡,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等,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因缺乏显著性或具有不良影响被我局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姜汁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本案申请人未提出主张并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因合同或其他业务往来而形成的特定关系,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3、《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产品照片、网络资料打印件及部分的宣传资料或无法确定形成时间,或证明力较弱,合同证据缺乏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啤酒等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4、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
5、《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首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是提交了虚假材料,但未充分举证,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次,该条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王义申请注册了320余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5类的商品、服务,涉及行业广泛且关联性弱。其中亦包含“CTRL A/C/V”商标(计算机快捷键)、“交口称赞”商标(汉语成语)、“瓜达尔”商标(中巴经济走廊的桥头堡,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等,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因缺乏显著性或具有不良影响被我局驳回。作为自然人,王义大量注册商标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囤积商标及将常见词汇、知名港口名称等文字作为商标注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未对争议商标及其名下注册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真实使用事实或者意图。因此,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不仅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亦会影响有正当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使用商标,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四十四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因此,我局就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一九得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