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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426157号“SUPER GIRL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8: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07号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宏讯达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43426157号“SUPER GIRL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8727号“SUPERGIRL”商标、第25714003号“超级少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10年至2017年《Forbes福布斯》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名单;
2、《财富》杂志网站下载的2002至2016年世界500强企业名单;
3、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页;
4、申请人介绍网页及《SUPERGIRL》的介绍;
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复印件》;
6、申请人的SUPERGIRL电视剧和电影介绍页;
7、将拍电影版女超人的报道;
8、《DC科米克斯反盗版指南》著作权登记证书;
9、异议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审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早在2012年已经申请了“Super girls”。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并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摹仿抄袭,具有明显的恶意,且其对其侵权行为毫无认识,争议商标若维持注册,将助长其恶意抄袭的不良作风。综上,申请人恳请对本案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1、异议决定书复印件;2、《超级女声》百度百科打印件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收银机;办公室用打卡机;秤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0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录制;唱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等相关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录制;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也包括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SUPER GIRLS”有其固有含义,可译为“超级女孩”,非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收银机等商品与申请人作品及角色名称衍生商品关联性较弱。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注册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损害申请人主张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收银机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SUPER GIR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