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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134918号“HAE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7:2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743号
申请人:江阴海澜新生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作韦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7日对第31134918号“HAE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AEX”为申请人名下都市男装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25336099号“A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80059号“AEXM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254183号“AEX ACHIEVE EXCELL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受让而来,其原注册人名下存在大量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情形,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产品照片、销售店铺截图、宣传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材料等症知名度证据;
3、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石狮市后潮宣象服饰商行于2018年5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上衣;裤子”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4月27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0年5月6日转让予泉州作韦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三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还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第9953971号“a.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其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鉴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本案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HA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