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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777663号“爱趣兔 accessor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7:0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90号
申请人:江阴爱居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爱趣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对第51777663号“爱趣兔 accesso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爱居兔”品牌门店遍布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在服装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在业界享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153679号“爱居兔”商标、第28848151号“爱居兔EICHTOO H及图”商标、第25110062号“爱居兔KIDS EICHTOO 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专卖店列表及加盟合同复印件;3、海澜集团2015-2019年年度报告;4、宣传合同及发票;5、网络宣传报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取得注册,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6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信息代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稿的撰写;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广告宣传;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策划”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注册申请及取得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查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847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注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争议商标“爱趣兔accessory”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爱居兔”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9月06日
信息标签:爱趣兔 access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