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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260910号“聚康源极致烘焙 JKYJZ”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7:01关于第55260910号“聚康源极致烘焙 JKYJZ”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93号
申请人:贵州水城聚康源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邯郸市聚康源烘焙蛋糕店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55260910号“聚康源极致烘焙 JKYJ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字号权。申请人及其商标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位于同一地域,因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及其商标应该是明知的,其注册商标具有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中“极致”二字具有虚假宣传、夸大其词的效果,“烘焙”二字指代的是糕点制作技术,与指定商品不符,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乳清饮料;果汁”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九条亦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相同或类似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此外,申请人在本案中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但因申请人未提出具体理由,故我局对于该条款不予评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聚康源极致烘焙 JKYJZ 商标 贵州水城聚康源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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