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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23651号“汰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5: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034号
申请人:北京伊美尔医疗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23651号“汰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汰纹 商标 北京伊美尔医疗科技集团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