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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69699号“INTERSTELLA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3:55关于第67269699号“INTERSTELL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262号
申请人:壹墨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佰瑞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9699号“INTERSTELL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97690号“INTERSTELLAR MOTIVATION OFFICE”商标、第58948953号“INTERSTELLAR HIGHLIGHTER TOPPER”商标、第13290989号“恒星际 INTERSTELL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查询截图、相关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商标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于第1850、1849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NTERSTELLAR”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身用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化妆用亮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INTERSTELLAR 商标 壹墨七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