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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32176号“超群Chaoq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3: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488号
申请人:李海彪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32176号“超群Chaoq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书中声明放弃“防火水泥涂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该意思表示真实,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沥青;柏油;建筑用焦油条;建筑用柏油毡;油膏;防水卷材;屋顶用沥青涂层;建筑用沥青制成物;铺路沥青”。
2、第17228791号“超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建筑用毡;柏油;防水卷材”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并公告
3、第65178106号“超群铠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建筑用焦油条”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4、第65189082号“超群宇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建筑用焦油条”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部分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沥青;柏油;建筑用焦油条;建筑用柏油毡;油膏;防水卷材;屋顶用沥青涂层;建筑用沥青制成物;铺路沥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超群Chaoq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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