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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715162号“小点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3:3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965号
申请人:粤宏珠宝(珠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泓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51715162号“小点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477966号“点点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70001号“点点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707206号“点点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以及“点点当”所获荣誉证书和视频;
2、“点点当”商标设计;
3、“点点当”商标授权书;
4、品牌推广合同、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6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估价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其余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小点当 商标 粤宏珠宝(珠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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