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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5979号“大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3:1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735号
申请人:广州博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5979号“大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51532号商标、第1383095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后的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75249号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玉红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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