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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86800号“Leaders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3:0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084号
申请人:深圳市领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6800号“Leaders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61765号“LEADER”商标、第954710号“LEADER”商标、第10847463号“Leader”商标、第56112858号“Leader”商标、第10847426号“Leader”商标、第10847437号“Leader”商标、第10903851号“Leader”商标、第10903848号“Leader”商标、第10903846号“Leader”商标、第42713329号“Leaders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四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字母构成相同,且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五至九英文“leader”,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Leaderspower”可译为“领袖力量”,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Leaders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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