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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021449号“五粮醇WULIANGCH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2:50关于第46021449号“五粮醇WULIANGCH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4898号重审第0000005292号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4898号《关于第46021449号“五粮醇WULIANGCH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967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第34365085A号“醇 61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已发生变化,并影响案件结论,故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一审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第12056581号“伍粮 W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树木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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