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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10805号“小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52: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818号
申请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南京创维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0805号“小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第62915118号、第62903866号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第41656171号与申请商标现属于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55708691号商标初步审定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