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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56861号“QUEEN STUDI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6:29关于第59856861号“QUEEN STUDI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20910号重审第0000005219号
申请人:杭州守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20910号《关于第59856861号“QUEEN STUDI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73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195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我局作出的被诉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在原审判决后,第4681462号“QUEEN”商标、第3495566号“Queen及图”商标、第4767571号“Qu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智能玩具;积木;拼图玩具”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故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不宜再予以维持,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智能玩具;积木;拼图玩具”商品均被撤销,撤销复审决定均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其余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QUEEN STUDIOS 商标 杭州守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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