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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59936号“思源 S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6:1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40022号重审第0000005218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40022号《思源 SY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62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65038号“思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注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0901群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已被依法予以注销(见第1819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8417106号“金思源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五)、第8756811号“S-Y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十一)、第7971262号“盛源电气 SY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十二)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53329557号“思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260231号“思源教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8021060号“思源绿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十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1079号“思源电气”商标、第31723685号“思源”商标、第11296011号“思源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第1917405号“思源 S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引证商标八、第26509121号“思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引证商标十、第32703901号“SHOYO ART LIFE HIGH TEA ENJOY YOUR LIFESTYLE FROM2018 S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测量装置;行车记录仪;导航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十三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成套电气校验装置;科学用探测器;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音响管;教学仪器;无线电设备;交换机;比重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十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护和运行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至十、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维护和运行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控制和管理访问服务器应用程序用计算机软件;控制自助终端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无线内容传送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琳琳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思源 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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