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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76566号“燕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5:3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00号
申请人:东莞市金惠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76566号“燕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44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171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燕园”与引证商标二“燕园汇”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燕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