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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93683号“享飞就飞 小小飞行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5:29关于第66593683号“享飞就飞 小小飞行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6947号
申请人:北京享飞就飞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一佳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93683号“享飞就飞 小小飞行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在先“享飞就飞”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创并具备商标所要求的显著识别特征,系在先商标保护性注册,故不会构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人在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照片、发票、宣传信息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享飞就飞 小小飞行员”指定使用在提供培训和教育考试(教育认证服务)等服务上,易被识别为指定服务的宣传用语,而不易被识别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9月11日
信息标签:享飞就飞 小小飞行员 商标 北京享飞就飞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