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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314182号“周大黑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14:44:4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54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双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筑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314182号“周大黑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82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鱼肉干”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所获荣誉;
2.产品包装;
3.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等;
4.广告宣传截图;
5.产品原料代加工协议;
6.申请人与合作方签订的区域代理协议;
7.销售票据;
8.天猫平台合作协议;
9.申请人在网络电商平台的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
经调阅,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编号续前):
10.公司营业执照;
11.商标注册证;
12.广告宣传合同及宣传图片;
13.电商平台图片;
14.公司品牌互联网报道(微信公众号截图);
15.关于复审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法院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且涉嫌提交虚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的提交的使用证据图片和宣传截图与网络搜索比对图片。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8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肉干;肉;干蔬菜;蔬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牛奶制品;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据1部分未显示商标和商品,部分显示商品非本案复审商品,且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4、8、12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5无发票等证据证明该加工协议实际履行情况;证据6无代理商进货、销售等证据证明该代理协议实际履行情况;证据7未显示复审商标,且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9、13中的电商平台截图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9中的微信公众号截图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0、11、15非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证据14中有1份微信公众号截图同证据9内容,未显示复审商标,其余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品,且部分证据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成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9月05日